各院各班级: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使各项资助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我校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各班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精心布置,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
2、本次认定对象:12级、13级、14级各班级。
3、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继续使用信息门户系统中奖助贷系统来完成,各班级应以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使同学们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与程序。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2015-2016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以及其它社会资助等资助。这些资助项目都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有直接要求,因此班主任、辅导员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加、主持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5、班级民主评议应根据学生情况具体区分,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原则上不宜替换。有穿着高档服装、使用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行为的学生不应进入评议范围。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在2015-2016学年准备申请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通过信息门户)登陆奖助贷系统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办法:学生从学校首页个人信息门户登陆,进入奖助贷系统,点击进入系统,进入贫困生管理界面,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评选比例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20%,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将严格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审批。
3、学院审批:在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的前提下,经过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通过学生奖助贷系统在网上审批。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打印《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留学院存档。各学院上报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档次学生数;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一份交至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依据奖助贷系统上报的数据予以审批并公示。
三、时间安排
1、2015年6月8日,各学院开始组织学生网上申请。
2、2015年6月8日—2015年6月15日期间班级评议小组完成学生申请认定材料的评议,完成班级民主评议。(晚上11:00关网)各班级将认定结果如实填写在“贫困生认定汇总表”中(见附件二),班主任务必签字,于6月15日之前上交到学工办同时将电子版发到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邮箱(wlxxgb@imnu.edu.cn)。
特此通知
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工办
2015-6-5
附1:各班名额分配表
班级 |
班级人数 |
特殊困难人数 |
困难人数 |
一般困难人数 |
12物蒙 |
40 |
3 |
5 |
8 |
12物汉 |
29 |
2 |
3 |
6 |
12科技 |
27 |
2 |
3 |
5 |
12工一 |
33 |
3 |
4 |
6 |
12工二 |
44 |
3 |
5 |
9 |
12工三 |
41 |
3 |
5 |
8 |
13物蒙 |
40 |
3 |
5 |
8 |
13物汉 |
30 |
2 |
4 |
6 |
13科技 |
26 |
2 |
3 |
5 |
13材料 |
22 |
2 |
3 |
4 |
13工一 |
27 |
2 |
3 |
5 |
13工二 |
59 |
5 |
7 |
12 |
14物蒙 |
39 |
3 |
5 |
8 |
14物汉 |
33 |
3 |
4 |
6 |
14科技 |
37 |
3 |
4 |
7 |
14材料 |
35 |
3 |
4 |
7 |
14工程 |
44 |
3 |
5 |
9 |
附件2:各班情况汇总表.xls